答:1、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没有对下限的明确表述。
2、依照对事故报告的要求,该条例的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这个规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应上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通常,地级市应有明确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报告规范的。
3、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5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就规定了: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即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该被视为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下限。换句话说,单项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的都不需要上报,不能作为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这个等级。
4、国家的规定没有直接给出下限标准,应该是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此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对于您提出的最低金额,您可查阅您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规范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