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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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