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颁布日期】1992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2年08月04日【正文】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穗府(1992)75号全文一、本程序根据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制定。二、本程序适用于在广州市以发起方式或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后,可委托其中一个在广州市注册的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发起人是指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拟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三、发起人提交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具意见后,一式十二份报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称市体改委),经市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下称联审小组)审查批准后,即可成立筹备机构进行筹备。国营企业凭市体改委发出的联审小组批准文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非国营企业凭此批准文件向其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四、公司筹备机构向体改委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文件一式十二份。由联审小组审查同意后呈市政府分管股份制工作领导同志审核批准,由市体改委行文批复。按规定需由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股份制试点,由市有关部门上报审批。五、在市体改委批复后,公司筹建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筹建登记手续。筹建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账号进行认股或募股。以现有企业作为发起人改组为公司的,可免办筹建登记手续,并由原企业法人代行筹建事宜。六、公司筹建机构凭市体改委批准设立公司的批文,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认股或募股的有关手续。七、公司股份缴足后,筹建机构须于四十日内召开创立会议。创立会议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通过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的董事;选举公司的监事。八、创立会议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报送有关文件。经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