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这种谈话录音的证明力效果很低。

2、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大多数都是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所导致的,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有很多种,不能单凭某一点就断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应当从诸多角度出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