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分居?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长时间不住在一起,夫妻关系只是一个名字。因此,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允许离婚,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2.法院认定夫妻分居有三个条件:(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不住在一个地方,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但这对夫妇的性生活。当然,上述事实应该用证据来证明,或者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单独租赁租赁合同,或者夫妻住在同一屋檐下。住在一所房子里。很难说事件是否分开,法院也很难确定为分开。(2)分离的原因是由于情感上的不和。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说分离是否是由于情感上的不和。例如,一方在国外,四年未归,另一方在中国;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离婚的一方可以说是由于工作而不是情感问题,这将给法院的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存在情感不和的因素。当然,在实践中,这是困难的。(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到起诉已满两年,才能构成法律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