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