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一旦是故意犯此罪,就应依据《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