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防范法律风险的审查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该履约能力与当事人签约资格之间具有主观性的模糊分离,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一般来说,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方的概括,首先要从总的经济活动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③企业所在的地区是否交易方面的传统。④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它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及是否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