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交警还要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后制作调解书(包括调解不成的)交警出具了调解书后,该事故处理才算结案。
由于调解时约定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