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重组的过程中,为了要缩小生产经营规模,可能不少外商想过要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金额的;b、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企业在合同或章程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在实际操作上,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要减少其投资总额和/或注册资本,难度较大,还要经过复杂的审批、会计验证及公告债权人等程序,因此实务中这种个案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