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设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适应生产的医疗器械的专业能力,掌握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务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应符合生产产产品的要求(三)企业应具有适合生产产产品和生产规模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库场所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4)企业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具有适应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的质量检验能力(5)企业应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设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查员不少于2人(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务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