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复因灾害损坏的居民住房,重点帮助确有恢复重建困难的家庭。

相关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