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和非试用期辞职一样。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雇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