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致3000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扩展资料

盗窃重大案例:顾良池盗窃案

顾良池与其妻子在银行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该银行大厅一业务窗口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遂趁大厅内无人注意之机,悄悄拿走,并迅速离开。

顾良池回家后清点。确认该扎人民币为1万元,而后在顾良池之前办理过取款业务的刘文江发现自己取款的金额少了1万元,遂到银行询问,经过查证得知此款被顾良池拿走,银行工作人员向顾良池电话询问的时候其极力否认,直至当事人报警。

本案中该现金虽然脱离了其实际所有人刘文江,但应当认定为已处于银行的管理和控制下,顾良池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悄悄的将钱拿走,具有秘密窃取性,其在银行人员询问后极力否认,应当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