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备案收据和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申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书面通知原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