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的有三种。
通常民事官司一般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各自的特点如下:
一、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具体可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其特点:第一,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
二、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其特点:第一,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为目的,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第二,给付之诉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