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