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流程:1、需要填写《分公司、分支机构、业务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主要填写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3、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变更时,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公司公章。填写的表格和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所有表格需加盖总公司公章,不加盖分公司公章;5、总行法定代表人签字;6、新负责人签字;7、无需原负责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