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