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假如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当即放回。假如需求,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距离时间法则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歇息时间。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问询查验,问询查验的时间不得逾越八小时;案情杂乱,违法行为依法或许适用行政拘留处置的,问询查验的时间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接连拘传的办法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