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的三要素是什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百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度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知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期限是多久?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