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仅仅由数个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具体责任承担形式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留有合伙财产的,可以先用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再由其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所等组织,除非合伙人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债务产生,合伙人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