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要变更姓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变更前姓名的户口簿、身份证;2、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申请表;3、单位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4、如果是收养人员,需要提供收养证,以便变更收养关系。变更姓名流程:1、向户籍派出所户籍科提交申请;2、派出所进行调查审核;3、审核无误后,提报地方分局再次审核;4、审核无误,更新姓名,以前的名字会以曾用名形式体现。

法律依据

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