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产注意事项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产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产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产权利人可以申请知产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产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产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产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提交备案申请书。

知产权利人进行知产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