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诉讼: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2、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3、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