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名扒窃“老手”,曾经多次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甚至是劳动教养,这次却不一样了,受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严惩,连同他一起被判决的还有他的共犯——一名驾驶摩托车与其一起扒窃的扒窃“新手”。2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去年在外地打工时与张某相识,并得知张某有“扒窃”弄钱的本领。去年1月19日,王某打电话约张某来铜山,一起“弄点钱花”,张某欣然应允。于是次日,张某拿着自己制作的“T”型锥子坐公交车来到王某所在地铜山区房村镇,王某则骑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张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门口。二人在“瞅好点”后,王某便骑车带着张某尾随,瞅准时机由张某实施扒窃,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驾车带着张某逃跑。这样,张、王扒窃了100元现金、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等物品。二人在驾车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获,并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失主。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曾经因为犯拐卖人口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为盗窃于1985年、1988年、1995年1996年、2006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一名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的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