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二)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三)以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诈骗公私财产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二)一审判决前全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三)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理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财产,近亲属理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诈骗未遂,以巨额财产为诈骗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因特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的;(二)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人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范围的,按照重处罚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范围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重处罚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案件中的诈骗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返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款物查封、扣押、冻结案件中的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给被害人,但已退还赔偿的,应当扣除。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产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产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诈骗财产的;(四)对方取得的诈骗财产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