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