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时候,对于同一离婚案会有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