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不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进行清算。根据《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