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但偿还债务要看法院如何判断。属于村集体经济的重大事项,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所以,其所签合同无效。可以召集半数以上村民共同签名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5号第二条承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协议原则,或者其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了很多村民的意愿,以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承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方参与诉讼。第三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共同承包人数多的,应选择代表人进行诉讼。共同承包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共同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得到代表人的同意。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目标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人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过失,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条定金规定的情况下,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实际投入大量,要求原告方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终止该承包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该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