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管理,否则就是玩忽职守。《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为警察是特殊的公务员。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通常都是紧急和突发的,不会因为警察不上班就不发生,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是不可逆转和不可估量的。其次,警察也是相对掌握公权力比较多的公务员,是唯一能持枪的公务员,警察还享有拘留、逮捕、留置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当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配置的,而不是警察的特权,因此,从权力与义务对等来看,警察也须在群众遇到危难时挺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