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故。它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及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包括核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和有毒化学品泄漏、扩散污染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可致人员急性病变死亡,能引起人群慢性病变;还具有引发恶性肿瘤或染色体遗传变异致癌、致畸胎、致突变的远期危害,危害子孙后代。近年来,我省也发生过多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2002年7月,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泄漏,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2.62万元;2004年6月,曹县境内因交通事故造成大量苯胺泄漏,导致约1800立方水受到严重污染;2004年10月,嘉祥县个体户田建华焚烧化工废料,刺鼻的恶臭气味弥漫整个嘉祥县上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