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是文本的一种,它与其他非法律文本一样具有不同于“言谈”的文本特性。但是,法律文本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本是一种规范化的文本,这表现在:它是立法制度或程序运作的产物,而非个人的自由创作;它必须运用规范的立法语言,追求表意上的平实、直接、严谨和准确,不能追求个别化的独特语言风格;它所针对的是法律主体的外部行为;它的形成必然要受到人们关于立法活动的各种“预设”的制约,如立法者应该使用规范的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应该遵行宪法,应该避免荒谬或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应该不使立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同时,法律文本是一种权威性的文本,在司法裁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必须以对法律文本权威的承认为前提,必须服从制度和程序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