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结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救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应由第三人承担;(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4)出国就医。依法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相关法规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第十五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