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割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要注意家庭成员之间对该财产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一般为共同共有。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分割家庭财产,应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分割财产,对于老幼病残者要给予适当照顾。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出资较多、贡献较大者的付出,并尽量平衡各成员的利益。对于某些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做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财产的效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