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是需要用钱的。

1、从法律上看并没有这个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看守所是每个人都开账户的,送钱进去会打在他账户上,自己在看守所小卖部凭账户金额消费的。

3、个人都有一张钱卡,里面详细记录了你有几次汇款,每次汇多少,消费多少,以及余额。如果你释放了,可以拿着钱卡去退钱,如果你判下来了,要转监狱,钱也会跟着转到监狱去。

4、衣服等是买不到的,只能自己带或者家人送, 买的生活必需品, 肯定不能有绳子、金属这类的东西 。吃的可以买到 ,如果不花钱吃东西的话, 就只有白菜 半个月人就瘦半圈 ,香烟是可以买到的 。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扩展资料:

看守所会见通信的规定: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