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活动时,会和公民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说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那么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对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如何理解?小编通过下面这篇文章简述下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对行政法律关系如何理解?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在此举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实施了殴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民乙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由此就形成了主体与内容交叉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行政法律关系有多种分类,归根结底其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直行政法上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等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同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包括产生、变更及消灭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