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3]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2013年7月4日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丧葬费21,251.50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2,213元采矿业54,578元制造业39,467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建筑业34,788元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金融业78,577元房地产业36,46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教育48,56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