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少数城市例如杭州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还有部分城市由城管执法局主管。

犬类的管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定予以规范,但从已经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的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扩展资料:

不文明养犬让宠物背恶名治理既靠规范也靠自觉

宠物狗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遛狗不牵狗绳惊吓到老人小孩,大型犬、烈性犬在居民家中随意豢养……近段时间以来,不文明养犬行为常常见诸媒体。

近日,记者在上海、浙江、江西采访时了解到,治理不文明养犬,一方面要让养犬的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合法合规养犬,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通过养犬培训、定期督查、加大宣传等多种途径,督促犬主人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

上海早在2011年5月15日就开始实施《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养犬人对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但实际中,登记和年检的数字远小于实际数量。

而在实际管理中,管理条例滞后、落实难、执行难问题也不少。记者登录了名为“上海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站,信息还停留在2011年,且点击进去后无法显示与标题一致的有效信息。记者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等官方渠道搜索,都只有笼统的通知和办事工单,相关“一门式办理点”因各区情况不同,并没有公布具体位置。

一名基层干部告诉记者,养犬问题涉及卫生、农委、公安、城管、工商、街道等多个部门,有的部门只有单一执法权,有的还没有,“如果不是搞联合执法,单靠一个部门根本搞不起来;如果联合执法,难免是运动式的,各部门难以协调形成日常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