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检查措施是贴纸当场检查,一般对房地产和体积大、难以移动的财产进行检查的是异地拘留的冻结一般是银行存款和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房屋、车辆等产权证照片,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4、保全第三人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如果第三方有过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判定第三方不得向本案债务人偿还。第三方要求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存入财产和价格。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