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是有严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中的论辩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各阶段论辩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论辩环境和方法也是不同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分以下阶段进行:(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讯问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下同)。讯问的任务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之论辩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是在秘密状态下、没有裁判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论辩的方式是问答式,是侦查人员智慧和犯罪嫌疑人狡诈的交锋,是短兵相接,一问一答决定胜负。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一起抢劫案时,论辩的方式不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答:没有抢,是拿的。问:是怎样拿的?答:是从她手上拿的。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答:沉默。问:说话呀,不要装死。答:是拿的嘛。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指枪毙,笔者注)?哼!说呀。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我抢的吧。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嫌疑。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问:这手表你认识吗?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口袋里?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问:怎样拿的?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答:是我用力拉断的。问:那女的让你拉?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问:你认识她?答:不认识。问:不认识,还开玩笑?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问:那你拿她的手表时,打了她没有?威胁她没有?答: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从这一案件的侦查人员讯问与律师会见时谈话,仅就被告人供述分析,我们看到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1、讯问是科学,不是简单问话,讯问者要有智慧的洞察能力,接话能力,攻击能力和避开对方思路、引话入胜能力;2、讯问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切忌逼供、诱供;3、讯问切忌急躁、激动,要耐得起沉默,做到平中见奇;4、问话要富于论辩之中,在千方百计隐藏真实意图情况下,达到让事实升华为法律性质的目的;5、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规律,根据其受教育程度、生活和工作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罪行的轻重、对案件结果、对亲友和涉案其他人关心程度等展开讯问和论辩;6、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瞬间表露的信息,如脸部表情、眼神、语气、语调,打听消息、请求帮助、要求抽烟、喝水等抓住机会进行讯问;7、切忌对犯罪嫌疑人作任何许诺;8、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合理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和人性化论辩。(二)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法律论辩的内容,是检察机关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论辩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由检察官独立进行的;论辩既没有对象,也没有裁判者,是检察官头脑内析辩、过滤、判断、综合和结论过程。检察官独立论辩的结果,是为出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做材料和法律上的准备。在一审程序中,公诉人论辩形式主要有:1、撰写《起诉书》。起诉书可称为国家诉状,是严肃、严密、严格的法律文书。是指控犯罪,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展开法律论辩的基础和根据,是检察官智慧和神圣责任的结晶,是检察机关形象的体现。因而起诉书的论辩必须是:结构严谨、叙事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援引法律准确,确保无懈可击。2、撰写《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正确性、公正性、正义性和法定性的诉辩文书,应具有以下特点:(1)围绕《起诉书》展开论辩,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强调和论证;(2)围绕在庭审时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进行驳斥和论证;(3)理智地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包括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4)剖析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5)有个很好的开头和结尾,使《公诉词》具有文学的艺术性、法制的震慑力、演说的感染力。抢先成为法庭辩论的制胜武器。3、准备好法庭举证提纲。各案的证据是不同的,有的很复杂,有的很简单,但为了举证具有案件发展顺序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则:(1)对证据进行分组。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或者案件的轻重情节分组列举证据,使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对列举的证据一目了然;(2)每一组证据都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3)对所列证据要择要宣读,做到重点突出,对全案要有连续性和贯通性,防止宣读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留下破绽;(4)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传证人到庭等的安排要适当,要同其他证据同步。4、准备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提纲。(三)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诉讼的集中展示,是诉求与辩争的阵地;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是控辩主体展示才华、检验工作成果的庄严场合;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好机会。所以要十分重视审判阶段的论辩,切实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确保战而必胜。审判阶段论辩的内容主要是:1、宣读《起诉书》。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时,要体现体态、语气、语调、语速、正义和信心的完美和统一,充分体现代表国家控告罪犯的神圣职能。宣读《起诉书》不是朗诵,不是广播,不是上课,不是一般陈说,是在特殊场合下,司法口才的特殊表现。2、举证。在法庭上举证,是控辩双方借用证词和物证进行口语表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在法庭上举证,控方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处理好节录宣读案卷笔录与同一事实前后连贯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显现矛盾;对于无法避免的矛盾,亦应宣读。——处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关系。要针对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读被告人、证人已供,已证的二个以上证词,以否定被告人翻供。——处理好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的关系,言词证据要能反映书证和物证的事实,以证明书证和物证是言词证据的客观反映。——处理好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与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材料、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的关系,做到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举证完毕后,要对在法庭上所举证据进行归纳,说明所举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连贯性,以强化指控。3、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当庭举证的一种非常重要、难度很大的诉讼活动,根据各地多案的实践,要询问好证人,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