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2、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扩展资料:

仓至仓条款中运输责任终止的几种情形

1、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起:进出口的满60天、国内公路水路的满15天、国内铁路运输收货人以接到《到货通知单》满15天。

2、货物部分到达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到达的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收货人在承运人的仓储处所只提走部分货物,对所留的部分货物则以上述时间要求终止责任。倘若被保险人就目的地处置货物,将货物调拨、分配分派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以及转运其他地区,一经提取出仓,即行终止。

3、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最先卸存的仓库,后又转仓而发生的运输,不属于保险责任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