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