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则分两种情形处理:
1、若在最后6个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待将来中止是由消失后在接着计算6个月。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
(一)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此外,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权利主张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三)义务人承认。主要包括: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两类特殊情形: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但可能因为中止或中断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导致实际经过的时间长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