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期间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