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人员除给戒毒人员存日常零用钱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

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探视工作,对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家属具体规定如下:

1、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戒毒人员家属由戒毒所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室探视戒毒人员,探视戒毒人员仅限于戒毒人员直系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探访。(并出示有关证件)

2、探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下午十三点三十分至十五点三十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探视。

3、探视人员除给戒毒人员存日常零用钱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

4、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做好戒毒人员的思想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出所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1、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2、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3、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