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产生的效力为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