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点评:银雨公司对知识产权之重视及打击侵权的决心和力度堪称我市的典范,其不仅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钢铁城墙,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什么银雨公司会有这种打击侵权的信心?这来源于其对产品从结构到外观制定了完善的专利保护方案,防止了一切侵权的漏洞,使侵权者无空可钻。②产品开发设计、尤须专利保护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元。此后,原告明可达公司又对广州市番禺某灯饰厂侵犯其专利号为ZL01333170.1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