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关为公司原登记的机关。要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内部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不同变更事项所涉及的材料不尽相同,需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